著作權基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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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網址內容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的基本認識,有興趣的網友,可以來這了解一下智慧財產權內容。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所謂「智慧財產權」乃是指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的,為了保護創作發明者的權益,就以法律創設的一種權利,著作權正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權利。
摩鐵工作小組節取其中幾點給大家了解:
一、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共分為十一類: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11. 表演,指對既有著作之表演。
九、甚麼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亦必須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畢竟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產生,而係傳承自前人之智慧,同時廣受當代社會之教化影響,因此不得由其絕對地壟斷創作之成果,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於著作人之權益作限制與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此一限制與例外規定應被審慎地規範,以避免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之法定利益。我國著作權法除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作列舉之規定外,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作概括式之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對於著作人格權亦不生影響,但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
十、著作權一旦發生侵害時被害人有何法律之救濟途徑?
著作權一旦發生侵害時,被害人除可提刑事訴訟,要求法院科處侵害人刑事處罰外,亦可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加害人負擔損害賠償或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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