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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PK
發表: 2007-12-31 18:08:21
簡訊: 發送簡訊

因為手上還有幾張之前跟朋友一起購買的三好米溫泉會館-松濤館湯屋卷(景觀湯屋)
但期限只到今天(2007/12/31)所以我們就打電話確認一下是否還能用


沒想到接電話的小姐一直回覆說:「能用,但要補差額喔」

我回說:「行政院消保會宣布4月1日起全面施行"禮券定型化契約",禮券將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消費者若持印有註明期限和「逾期無效」字樣的禮券,不影響使用權益~~為何還要補差額??」

接電話的小姐又說:「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
(感覺三好米的規定大過法律的規定....)

後來又換一個"張小姐"來接電話 ,開始一樣也是要我們補差額,在我搬出〝禮券定型化契約內容"+"民法第125條規定〞後她露出很不耐煩的語氣回我說:「好啦~好啦~給你用啦! 讓你延一個月啦」

當時我本來想發飆罵人,但想到消保會法制組有教說要先理性溝通 ,如業者真有違規在去申訴備案.

但她那種口穩聽了真讓人不舒服,感覺好像是在施捨給消費者一樣,但明明是我們站的著腳(法律明明就寫"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及"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當初就是很喜歡三好米才跟朋友們一起買許多溫泉卷 ,但業者現的態度讓我對三好米感到好失望 . 原來想去的好心情全被破壞掉了...
看她們的態度j想必一定有很多人白白放棄自己的權利了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還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禮券定型化契約裡的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 ]

如果是你會 據理力爭 還是 自認倒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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